(2015)滕商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滕州农商银行与茶来茶往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北辛茶来茶往销售部,山东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829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被告滕州市北辛茶来茶往销售部。住所地:滕州市。经营者李瑞峰,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山东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北辛茶来茶往销售部、山东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程方圆人民陪审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