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美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美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儒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潍坊美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儒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潍坊美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工人死亡,该工人家属已将原、被告双方诉至本院,因该部分赔偿款的支付与本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数额有关,故本案应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韩振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