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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担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聪、杜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聪,杜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担字第12号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亮。被申请人李聪,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杜丹,女,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聪、杜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