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向波与被告李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波,李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李向波,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房金龙,男,汉族,职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住址不详。被告:李玉民,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波与被告李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波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向波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健华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