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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向波与被告李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波,李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李向波,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房金龙,男,汉族,职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住址不详。被告:李玉民,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波与被告李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波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向波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健华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