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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双义、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1-1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程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阳双义。被告李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双义、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红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水车站路支行的存款60000元(账号:43×××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孙桃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