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卜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