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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任家英与叶向银、梁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英,叶向银,梁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任家英,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叶向银,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梁婷婷,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家英与被告叶向银、梁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任家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任家英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家英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