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宪与张显伦,张勇等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申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宪,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苏,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显伦,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秋菊,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镇琼,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王宪因与被申请人张显伦、张勇、张秋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不服本院(2012)铜法民初字第0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宪与被申请人张显伦、张勇、张秋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再审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铜法民申字第00004号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蓝海滨审判员 何明福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