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刑罚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隗某被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刑罚执字第00014号被执行人:隗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河南市正阳县。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隗某在某银行帐户内的现金13367.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