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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求建、王求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魏学亮,王求建,王求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9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段海臣,阳谷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高,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阳谷县。被告:魏学亮,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王求建,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王求旺,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魏学亮、王求建、王求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魏学亮贷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布乃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