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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闫菊英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菊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广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54号原告闫菊英。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广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菊英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闫菊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菊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菊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