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世栋与王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栋,王键,孟红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35-2号原告:王世栋,男,生于1956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73年3月22日,章丘清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键,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身份证号。被告:孟红卫,男,生于1967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代表人:张洪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方晨,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栋与被告王键、孟红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栋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键、孟红卫、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栋诉称:2014年10月11日06时30分许,王键驾驶鲁C836**/鲁C8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章丘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章丘市243省道埠村月宫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世栋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王世栋受伤。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王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世栋无责任。被告王键驾驶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孟红卫,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投保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519.42元,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键、孟红卫、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1日06时30分许,王键驾驶鲁C836**/鲁C8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章丘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章丘市243省道埠村月宫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世栋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王世栋受伤。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王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涉案鲁C836**/鲁C8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处投保交强险1份,尚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章公交认字(2014)第04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庭审后,原告王世栋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世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0469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至原告王世栋个人账户;原告王世栋主张的鉴定费1300元要求本案另两被告王键、孟红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事故一次处理,原告王世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其他互不追究。经审查,原告王世栋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依法确认并依法制作调解书。三、原告王世栋主张被告王键、孟红卫赔偿鉴定费1300元,提交鉴定费单据1份予以证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采信并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栋与被告王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世栋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键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处投保交强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王世栋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周村支公司在庭后对保险限额内赔偿项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并先行制作调解书。被告王键系本案的直接侵权行为人,被告孟红卫系本案登记车主,原告要求两被告在保险限额外依法赔偿,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照本院确定的数额赔偿。被告王键、孟红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键、孟红卫赔偿原告王世栋鉴定费1300元。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王世栋负担719元、被告王键、孟红卫负担18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蔼婧人民陪审员 李枝兰人民陪审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桥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