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霍三新,乔继华,张虹丽,范玉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法执字第582号霍三新: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霍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4)红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霍三新于2015年5月25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第1691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