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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余建军、焦元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0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70号。负责人高琪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浩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军。被告焦元芬。被告宜兴市新亚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委丁庄下田舍4组。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余建军、焦元芬、宜兴市新亚蔬菜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0元减半收取881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3810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梁建伟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芮锦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