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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志刚与王春梅、李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方志刚。被告王春梅。被告李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刚与被告王春梅、李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雪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