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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蒙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黄永梅、陈莹婵均系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原告蒙某诉被告涂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蒙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