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蒙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黄永梅、陈莹婵均系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原告蒙某诉被告涂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蒙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