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刘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刘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东。法定代表人黄海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润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荣,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衡山县。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灵保字第17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二审期间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被告刘振荣在宁煤基建工程款160万元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振荣在宁煤基建工程款16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白灵军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