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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之伍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之伍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8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之伍,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之伍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005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之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之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6月5日,华成热电公司公司经征得灵璧县向阳乡人民政府同意,与向阳乡汤圩村后杨组村民杨之伍、杨之伍义等十户村民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使用该十户村民3.45亩承包地建设职工宿舍楼,被告人杨之伍等十户村民收到该公司转让金16.35万元。后杨之伍认为其被租用的土地被开发建房,向汤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勇多次索要两间两层房屋未果后,以王某勇倒卖土地、贪污公款为由,多次到乡、县、市、省上访。2014年8月15日,杨之伍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并以此为要挟,向王某勇索要房屋。2014年9月25日,王某勇为不被杨之伍控告,通过金某、胡某文与杨之伍协商,王某勇一次性付杨之伍经济补偿6万元,杨之伍承诺从此以后永不上访反映王某勇所有问题,杨之伍出具收条收到王某勇人民币6万元。同年10月4日,杨之伍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信访。10月7日,王某勇向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报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之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之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之伍违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王某勇。杨之伍上诉称:他与王某勇之间存在口头协议,王某勇曾允诺给他两间两层房屋,6万元是王某勇自愿给他的,他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华成热电公司系灵璧县向阳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11年6月5日,该公司经征得向阳乡人民政府同意,与向阳乡汤圩村后杨组村民杨之伍、杨之伍义、陈某江、杨之伍华、杨之伍蔡、杨之伍占、杨之伍敏、杨之伍进、杨之伍魁、杨之伍虎等十户村民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使用该十户位于向阳乡原花生厂对面路南共计3.45亩承包地用于建设职工宿舍楼,杨之伍等十户村民已收到该公司转让金16.35万元。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间,杨之伍认为其被租用的土地被开发建房,向汤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勇多次索要两间两层房屋未果后,以王某勇倒卖土地、贪污公款为由,多次到乡、县、市、省上访。2014年8月15日,杨之伍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并以此为要挟,向王某勇索要房屋。向阳乡政府对杨之伍反映的问题已经书面答复。2014年9月25日,王某勇为不被杨之伍控告,通过金某、胡某文与杨之伍协商,由于王某勇无法给杨之伍两间两层房屋,杨之伍遂向王某勇索要6万元,承诺从此以后永不上访反映王某勇所有问题。王某勇付给杨之伍6万元,杨之伍出具了收条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同年10月4日,杨之伍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信访。10月7日,王某勇向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报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一)《人口信息》证明,杨之伍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二)《抓获经过》证明,杨之伍被抓获的时间、地点。(三)《土地转让协议书》、《领条》证明,杨之伍等十户村民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的时间、地亩数、土地转让款交付等事宜。(四)《训诫书》证明,2014年8月15日、10月4日,杨之伍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法信访,被北京市警方依法训诫。(五)《安徽省分流中心接谈表》、《非正常上访事项交办通知单》证明,杨之伍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后,安徽省驻京接访劝返工作组通知灵璧县信访机关将上访人带回,并要求落实好稳控措施。(六)《报案材料》、《灵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向阳乡人民政府以杨之伍非正常上访,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灵璧县公安局以杨之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七)丁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杨之伍进京非访后,他作为信访分管负责人,接触过杨之伍两次。第一次是杨之伍在9月初到他的办公室要求给予书面答复,他告之找包案领导,并说此案市里已介入调查,需等市里作出结论后再予答复。第二次是9月24日,他在办公室和金某谈话,杨之伍到场说,市里结论下来了,他说没有收到。杨之伍要书面答复,他说市里有结论,他们到县里要,再结合市县意见给书面答复。让杨之伍等下星期再来。杨之伍接着又说,和王某勇、王永良也没有仇怨,不给台阶下,怎么不找。他问给什么台阶,杨之伍光笑不说话。金某说把王某勇找来说清楚,杨之伍就同意了。他让杨之伍下星期三(10月1日)来拿书面答复,两人就离开了。9月25日下午,金某告诉他,双方已经协商好了,杨之伍表态永远不再上访,也写了承诺书。10月1日,杨之伍没有到乡里拿书面答复。(八)《关于杨之伍8.15进京非访反映问题的答复》证明,2014年9月24日,向阳乡人民政府就杨之伍历次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九)《承诺书》、《收条》证明,2014年9月25日,经金某和胡某文调解,王某勇付给杨之伍6万元。杨之伍承诺永不上访反映王某勇所有问题。(十)杨之伍敏出具的《证明》载明,王某勇付给杨之伍的6万元,未在村里入账。(十一)向阳乡人民政府、向阳乡汤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华成热电公司系向阳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该公司租用杨之伍等十户承包地的亩数、方位、用途、租金额。二、被害人王某勇陈述证明,他是向阳乡汤圩村主任。杨之伍以前向他要两间两层楼房,最近一二年经常向他要房子,他不给,他也没有房子给,杨之伍就说他倒卖土地、贪污,多次去县、市上访告他。今年8月份,杨之伍到北京上访控告他。2014年9月24日,金某打电话让他去金某的办公室,说杨之伍在那儿,他到后见胡某文也在场。金某说今天杨之伍来协调,给钱就不告他了。杨之伍同意,当时他也同意了。金某问杨之伍给6万元可行,杨之伍说行,他也没有意见。钱是第二天上午在金某办公室给杨之伍的,给钱后,杨之伍和他签了协议,说永远不告他了。他和杨之伍没有经济纠纷。他没有承诺过给杨之伍房子,杨之伍以此为借口上访告他。因为杨之伍老是上访告他,给钱就不告了,他为了干好工作,违心给了杨之伍钱。三、证人证言(一)金某证明,杨之伍到向阳乡人民政府告王某勇,他把杨之伍带到他的办公室,并叫来胡某文、王某勇。他问杨之伍告王某勇目的是什么,杨之伍说要王某勇给一套两间两层的房子,是王某勇允诺给的。他说杨之伍心太渴了,王某勇上哪弄房子给,只有给钱。杨之伍让他看能给多少钱,他觉得两间两层房子在农村6万元也能盖起来,就说给6万元,杨之伍和王某勇都同意了。钱是9月25日在他办公室给的,胡某文、王某勇、杨之伍和他在场,承诺书是胡某文写的,杨之伍签的字,协议内容是王某勇给杨之伍6万元,杨之伍永不上访告王某勇,6万元的收条是杨之伍自己写的。杨之伍问王某勇要一套房子,王某勇不给,杨之伍就告王某勇,乡里、县里都去过,北京也去过。上次杨之伍去北京上访,王某勇问他钱给过了,杨之伍怎么还到北京告,他问胡某文,胡某文说杨之伍是告别人的。(二)胡某文证明,杨之伍说王某勇贪污,有经济问题,经常上访告王某勇。他和金某调解这件事,他和金某问杨之伍告王某勇什么,杨之伍说王某勇答应给两间两层房子,现在不给了,就得告王某勇。他和金某说要房子是不可能的,杨之伍让他和金某说给多少钱,金某说给6万元钱,杨之伍接受了,王某勇也同意。钱是在金某售楼部给的,协议是他起草的,内容大概是给杨之伍6万元钱,杨之伍永远不告王某勇。杨之伍到北京上访,金某打电话问他,他打电话问杨之伍钱给过了,答应不去上访怎么还去。杨之伍说是替别人告状的。四、上诉人供述杨之伍在侦查阶段供述证明,向阳电厂东边路南的那块地,他家有约2分地。2012年农历二月份,王某勇找他说租地的事,那块地不到4亩,按3万元钱一亩补偿,他家分了5000多元。他说如果是搞开发,王某勇就得给他两间两层房子。王某勇口头答应给他房子,到现在也没给。从2013年7月开始,他到乡、县、市、省、北京市多次上访告王某勇贪污、倒卖土地等问题。2014年9月24日9时许,他到乡里分管信访的丁某办公室反映王某勇的问题,当时金某也在。金某找人从中调解。后来在金某办公室,王某勇也去了,金某说王某勇给他房子不可能,也没有,给他6万元钱够盖屋的。6万元钱是第二天上午在金某办公室给他的,拿过钱后,说得写个手续,胡某文起草一份承诺书,他和金某、王某勇、胡某文都签字按指印了,他又写了收条。杨之伍当庭供认其收到土地租金并收了王某勇的6万元钱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杨之伍提出他与王某勇之间存在口头协议,王某勇曾允诺给他两两层房屋,6万元是王某勇自愿给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之伍与王某勇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署名杨之伍华、杨之伍、杨之伍奎、杨之伍义、杨之伍荣、杨之伍战、杨之伍蔡、杨之伍虎、陈某江的“真实证明”不能证明王某勇曾允诺给杨之伍两间两层房屋。杨之伍等十户村民的承包地是通过签订协议转让给华成热电公司建宿舍楼使用,并非被王某勇个人开发建房。杨之伍多次上访反映王某勇贪污公款、倒卖土地,以此为要胁手段向王某勇索取财物,王某勇通过金某、胡某文协调,被迫给杨之伍6万元,杨之伍拿到钱后承诺不再上访控告王某勇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勇陈述、证人金某、胡某文证言、杨之伍供述及相关书证证明,足以认定。杨之伍所称王某勇自愿给他6万元,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又得不到王某勇的认可。故杨之伍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之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杨之伍所称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祁 磊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