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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亮与刘祥军、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刘祥军,卢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王亮,男,住珲春市。被告:刘祥军,男,住珲春市。被告:卢淑华,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刘祥军、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78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