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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祯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邓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魏祯祥,邓辉辉,刘青,岳阳市三鑫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法定代表人彭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祯祥。原审被告邓辉辉。原审被告刘青。原审被告岳阳市三鑫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向建军,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许希良,岳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制科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祯祥,原审被告邓辉辉、刘青、岳阳市三鑫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代理审判员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魏祯祥达成和解协议(1、由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魏祯祥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9842元;2、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航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