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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嘉龙与汤羽峰、汤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龙,汤羽峰,汤岩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林嘉龙,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羽峰,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岩山,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嘉龙与被告汤羽峰、汤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羽峰、汤岩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嘉龙诉称:被告汤羽峰因需要资金,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12个月。被告汤岩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汤羽峰立即偿还原告���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汤岩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汤羽峰、汤岩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汤羽峰因需要资金,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林嘉龙借去现金人民币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12个月,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汤岩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2年,至2016年2月21日届满。被告汤羽峰有支付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10月21日利息人民币1000元给原告,被告汤羽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部分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林嘉龙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汤羽峰向原告林嘉龙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被告汤岩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汤羽峰归还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汤岩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羽峰、汤岩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一、被告汤羽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嘉龙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汤岩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羽峰、汤岩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汤羽峰、汤岩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爱玲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