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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先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80万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1166元,和保全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的账号内的存款,并向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70000元;二、上述款项扣划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法院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