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国新与张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新,张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徐国新。被告张龙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新与被告张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龙生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国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徐国新承担。审 判 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安 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