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娄秀梅与梁俊豪、邓佩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秀梅,梁俊豪,邓佩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娄秀梅,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周斌,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梁俊豪,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第二被告:邓佩怡,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娄秀梅诉第一被告梁俊豪、第二被告邓佩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及第一、第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因第一被告介绍我购买房屋,我向第一被告支付了98000元,当时约定,如交易成功,该款作佣金,如交易不成功,全额退还。之后由于交易不成功,第一被告承诺退款,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第一被告没有按期还款,至今尚欠我67000元,故要求第一、第二被告清偿67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的利息。第一、第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要求两年内清偿。本院查明:第一、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第一被告介绍原告购买房屋,2014年1月28日,原告支付了98000元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表示如交易成功,该款作佣金,如交易不成功,全额退还。之后由于交易不成功,第一被告承诺退款,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还款2万元,从2015年1月起每月15日前还款不得低于8000元,还款期限不能超过2015年5月30日。第一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还款12000元,于12月17日还款5000元,2015年1月16日还款8000元,3月15日还款6000元,至今尚欠原告67000元。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还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一被告应按还款计划还款,但第一被告没有按期还款,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全部欠款6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欠款至2015年5月30日到期,故利息可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时止。第一、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第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一、第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67000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15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775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麦应华古小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