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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谷东升与张家界天子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东升,张家界天子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谷东升,男,1977年8月7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子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跃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桑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子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欠款26300元。但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子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子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的存款267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