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行立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立初字第20号起诉人XX。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XX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XX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起诉人XX于2015年1月20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在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后的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即(2015)雨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案件,起诉人XX申请追加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故上述案件已经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起诉人X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2015)雨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案件中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且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亦应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