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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144号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奉贤中路7号(孵化楼)B座5层。法定代表人郭忠武,总经理。被告山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453号B座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