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久诉被告王秀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久,王秀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胡俊久被告王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久诉被告王秀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