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席香菊、王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香菊,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37号申请人席香菊,女,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王磊,男,生于1984年06月04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席香菊因与被申请人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车号为豫K×××××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尚成文位于禹州市xx路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车号为豫K×××××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尚成文位于禹州市xx路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孟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