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志胜与孙富明、王夕秀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胜,孙富明,王夕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志胜。委托代理人郭术朋,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富明。被告王夕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胜与被告孙富明、王夕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