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卜繁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卜繁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被告卜繁春,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卜繁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卜繁春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本案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