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门火章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门火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74号罪犯门火章,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门火章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内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未上诉。2004年4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门火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6年7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执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2012年3月16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门火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门火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门火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门火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8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