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诉王建民一般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王建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宝相寺路。组织机构代码77527443-7。法定代表人王新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恒,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延涛,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被告王建民,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杨超,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王建民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汶上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苑来寅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