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光,王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负责人逯军,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光。被执行人王智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光、王智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3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清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