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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吕红森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吕红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2-60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200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理人任秋红,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吕红森,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吕红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红森已按照本院(2011)汝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汝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