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刘永福,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智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永福、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1995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尚未成年。1998年10月24日生育女儿朱某甲。在恋爱期间被告未告知与前女友于1990年9月10日生育了一子的事实,致使双方感情一直存在重大隔阂。婚后由于被告年龄及性格等原因,双方尽管共同生活多年,感情交流却很少,被告及儿子只有在需要原告时才联系原告,主要目的就是要钱。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原告大部分收入用于抚养两个小孩,建房等,没有多少时间培养教育女儿。2014年底,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女儿订了婚,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从2013年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只是偶尔有联系。因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儿子朱方杰、女儿朱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家庭成员。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是1997年开始自由恋爱的,1998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一直在一起生活没有分开,感情非常好,并没有什么矛盾;2008年原告在同事的劝说下到广西北海搞传销,被告没有办法也去了,损失了十四万元,但被告也没有怪原告;女儿是自己找的男朋友,不是被告做主的,决定订婚前还打电话给原告,只是原告不接电话,因此是原告对女儿不够关心;被告从北海回来后一人开始建房,现还欠了46000元;2013年底被告还去北海接原告回来过年,只是原告不愿回家。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朱某某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在广东东莞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1998年1月12日领取了结婚证,1998年10月24日生育女儿朱某甲,婚前被告尚育有一子朱方杰,于1990年9月10日出生。婚后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共同抚养两个小孩。2008年原告在同事的鼓动下到广西北海从事传销,被告也被要求过去一同从事传销,致使亏损100000元余元,2009年被告带着剩余的40000余元回家开始建房,原告仍在外打工,所建房屋地面面积约76平方米,共建了三层,到2013年房子装修完毕,期间原告也出了约30000余元用于建房。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2013年年初原告回家过完春节外出打工后,就再未回家了,双方联系也很少。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长期在一起生活工作,而且原告不计较被告在婚前还有一个儿子,婚后共同抚养两个小孩,应该说夫妻感情是好的。2008年因为传销致使亏损100000余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原告是责任,但被告也共同参与了,也有一定责任。此后被告回家建房,此期间原告也将在外打工存的数万元用于建房,应该说原告还是关心、在意这个家庭的,也愿意为这个家庭付出。近两年虽然因为一些问题造成夫妻之间联系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还没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希望被告不要总是想着传销造成的损失,不要总是提到钱,引起原告的反感,而要想到原告对这个家庭的贡献,多和原告联系,要在日常生活中体谅、关心原告,争取双方能够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