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霍城水管处与被告陈学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陈学勤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处处长。住址山丹县霍城镇双湖村。组织机构代码43862014-0。被告陈学勤,男,汉族,现年45岁,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与被告陈学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传唤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员周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