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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成青,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296419.96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应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770元,保全费2770元,由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3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