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董自来与韩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自来,韩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董自来,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辉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21196302063816。被执行人韩小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辉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21197608243814。董自来与韩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4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