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顺合,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暴立、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长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苏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