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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荣庆与岳阳市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庆,岳阳市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初字第12号原告孙荣庆,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楚军,农民。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盛荣华,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市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赖谚辉,该市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湘市西正街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汪灿,代市长。委托代理人方奇,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庆诉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用一案中,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孙荣庆以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人员不合法以及法庭审理没有全程录音录像为由,拒绝开庭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案中,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虽未出庭,但委托了具体负责本案行政征收的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方奇以及姚志友律师出庭应诉,其出庭应诉人员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荣庆负担。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陈 子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