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东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洪亮、田增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东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洪亮,田增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296号原告保定市东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东二环樊庄村西。法定代表人门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洪亮。被告田增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