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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东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洪亮、田增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东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洪亮,田增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296号原告保定市东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东二环樊庄村西。法定代表人门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洪亮。被告田增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