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与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457-1号原告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诉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9元、诉讼保全费2895元,合计7004元,由无锡市双苗电容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