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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朱翠红与王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红,王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反诉被告)朱翠红。委托代理人彭卫坤,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本诉委托代理人徐李康,北京市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翠红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翠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反诉原告王辉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翠红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王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