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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