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化成与朱怀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成,朱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化成,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怀军,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