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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余亚琴与张锁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琴,张锁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31号原告:余亚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锁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亚琴诉被告张锁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亚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亚琴负担。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