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平与苏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苏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苏达,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苏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达于2015年5月28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邓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