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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与饶文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饶文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B座24楼E室。委托代理人:黄有奇,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文建。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文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惠湾劳人仲案字(2015)010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向饶文建支付工伤八级伤残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55100元。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无需向饶文建支付上述款项2551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双方争议所作出的惠湾劳人仲案字(2015)010号仲裁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