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白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诉被告王颖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王颖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89号原告李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左云,男,汉族。被告王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泓钰,系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王颖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庆承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更多数据: